首先放上這首我最感動的迪士尼歌曲。給小女嬰、給她11歲的姊姊。
事實:酒醉父將疑似因同居人一句:「你敢扔她下去嗎」。而將女嬰扔入滾水中,最後終究不治。
我想大家都認為該父犯殺人罪,情感上不能原諒,希望處死他。而該母一句話害死小女嬰,好歹也是教唆吧?
事情真的是這樣嗎?這樣作真的好嗎?
首先來解決法律部份的問題: 不想看當然可以skip這段XD
1.該父
犯罪的成立,首要就是故意或者過失。該父施行犯罪行為的時候,已經酒醉。首先你要證明他有故意過失存在。
接著才會是一堆型分的問題。
2.該母
最慘的狀況就是教唆殺人成立。只是,你真的覺得該母有這個故意嗎?你認同過失能成立教唆嗎?
如同我第一張圖,我不認為這是法律的問題。這是一個道德與人性的戰爭。檢察官、法官如何選擇取捨的戰爭。
殺人者死,天經地義。但是這樣做,餘下一位11歲女兒何辜?她已經失去妹妹了,接著要他失去父母?這真的是正義嗎?接著如果沒有親友安置,她會去社服機構,這樣子的經歷,你如何能期待她這一生內心還能健全?
什麼叫作法匠?就是單純照著法律事實,代入導出結論的人。
當我們進入法學院,進入刑法的領域。你一定聽說過,也看過下面這張圖。正義女神
於是,我們謹記於心,法律是神聖(女神)公平(遮眼)又正義(以劍為手段)的。
女神的遮眼,是要我們不受干擾做出正確的判斷。而不是要我們一味的當個函數程式。
我非常開心的看到電視上彰化的襄閱DA基本上排除該母犯罪。
我也不想去質疑該母是不是有作偽證、該父是不是真的已經忘記該母有沒有說過那句:「你敢扔下去嗎」。
就算該母真的有說,進而將其入罪,這絕對不會是最好的處理方式。從刑法矯正以及預防的觀點來看,不需要真的判罪,社會上早已不認為燙嬰是可取的。換句話說,刑法最大存在的目的已經達成了不是嗎?
這題,我猜應該會有一票老師拿來考吧…
我不會。這太難了。
星期三, 4月 22, 2009
狠父燙嬰案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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